查看原文
其他

黑夜中的“大戏”,奔驰车失控始末之检察官说法

未央检察 未央检察 2020-10-18



黑夜中上演的“大戏”


一辆失控的奔驰车

时速120公里

狂奔一小时

车主命悬一线......



中国版“生死时速”


据媒体报道,3月14日晚,薛先生驾驶一辆奔驰轿车从连霍高速去往成都,120km/h高速行驶的汽车突然出现了定速巡航无法关闭,刹车失灵,汽车无法减速的故障。


薛先生在求助奔驰售后无果后打电话报警,陕豫交警全力营救,在收费站开启了绿色通道。



最后,在“奔驰售后后台系统操作”和车主“打开车门,解开安全带”的操作下车终于停下,此时奔驰车已经高速狂奔了近一个小时。


此事迅速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,对车主的随机应变和沉着也给了很高的评价,并盛赞警方的危机应对能力。




“真实”还是“谎言”?


本以为事情的结果

似乎还算“圆满”

有惊无险!


然而

却出现了反转......


剧情反转


16日晚,薛先生在一段接受采访的视频详细介绍了事件前因后果,并回应了一些网友关心的问题。


随后一些汽车圈、媒体圈和赛车圈的“大V”纷纷发表了自己对此事件的看法,主要的观点是怀疑“汽车在定速巡航失灵的同时也会出现刹车失灵”的情况。

(上下滑动查看完整内容)


无独有偶


2012年11月19日,一辆处于定速巡航状态的丰田汽车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,以125码的速度从浙江一路飞奔至上海。


浙沪两地交警部门为其开设绿色通道,一路护送至上海S4高速。后车辆在与隔离带碰擦后才停下来,驾驶员并未受伤。





“罗生门”谁在说谎?


此事在网上持续发酵

出现了“奔驰后台操控停车”

“车主打开车门降速停车”等多个版本


疑点重重


北京奔驰官方

第一时间对此事件给出了回应,称奔驰并不具备在后台对车辆进行干预的技术,并且将成立专家小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。


随后,车主薛先生也改变了说法,否认此前媒体所报道的“奔驰售后远程控制停下了汽车”,而是自己努力尝试后的结果。网友们纷纷提出质疑:


呵呵。车主100%有问题。120过收费减速带没出事,还1个小时无刹车连续120速度开,这种神人第一次听说!坐等真相!不过,过几天应该能听到刑拘的新闻!

网友A

网友B

你能解释下明知道一台车有重大安全隐患,为什么事后你竟然会开走,开会重要还是你命重要?你就不怕路上万一出事?再伤及无辜?

你都差点死了怎么一点也不怪奔驰?既不生气也不维权,还这么心虚努力还自己清白?好奇怪的逻辑!

网友C

网友D

定速巡航,有三种关闭方式:1点刹车,2点油门,3定速巡航开关键。偏偏你的车就都不好使了,奇怪哦。


专家质疑


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李亮:


“定速巡航失灵、制动失灵、挡位也失灵,三个分布式控制的汽车电控系统同步失效的概率是很小的。”李亮表示,奔驰车所出现的这种情况是操作不当,还是其他什么原因,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详细分析,最好是交给第三方,做一定的测试鉴定,看看能不能还原真相 。

知乎大V、德国某汽车企业工程师何先生:


车辆定速巡航时完全失控,需要ECU(汽车专用微机控制器,又称"行车电脑"、"车载电脑"等)、刹车灯各种保障同步失灵,几乎是不可能的。如果开车门降速能够实现,说明ECU功能正常,自相矛盾了。


定速巡航是软件功能,刹车是机械功能,这是“完全不搭的两个东西”。


“真相”还需检测


针对网上大量的质疑声,车主通过微博表示“在检测结果没有出来之前,本人拒绝任何媒体的采访”。



不过,最后的真相还要看北京奔驰官方的检测结果及交管部门的情况通报。



检察官说法



假设车主所言真实


车主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奔驰公司追偿,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,奔驰公司对车主构成违约,奔驰公司可能会被请求承担相关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。


另外奔驰生产商可能要承担产品缺陷致害的侵权责任。即《侵权责任法》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无论厂商是否存在过错,均需要承担责任,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。

当然如果该质量问题尚属于当前汽车生产技术所难以发现的问题,则应当适用“不可抗力”的免责事由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如果该奔驰车的质量问题是由销售商对该车辆自行改装引发的,那么应由4s店承担该侵权责任,在起诉的时候车主可以将该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,一并起诉。


假如车主撒谎的话


对于车主故意制造虚假险情进行报警求助的情况,其报假警的行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,其系扰乱公安机关的工作秩序,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为,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车主对于其奔驰车定速巡航的事件面对媒体的说辞,若事不符实,结合此次事件如对奔驰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评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,该行为会构成对奔驰公司的的名誉侵权,车主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
真相只有一个!


是闹剧还是事故

仍有待定论

不论是什么原因

所幸没有人员伤亡

后续将持续关注...


大家都在看未检动态|省院到未央区院开展政治工作调研
【以案说法】酒驾3人身亡,喜宴变惨剧……未央区检察院批捕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!
心中一抹检察蓝 |记驻所检察官的一天





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

编辑:唠叨

校对:抹茶



未央检察

宣传检察工作|传递法治信息 

长按二维码关注“未央检察”
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